青海省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典型案例
2026-06-12 18:06:46 社会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某支行诉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不动产抵押登记检察监督案
二、陈某顺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检察监督案
三、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罚款类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四、王某某违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刑反向衔接案
五、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变更戒毒措施检察监督案
六、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按规定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检察监督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某支行诉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不动产抵押登记检察监督案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不动产抵押登记 行政赔偿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17年2月27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某支行(以下简称邮储某支行)与马某某、周某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马某某伪造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为其办理他项权证。邮储某支行依约发放2,000,000元贷款,马某某未按期还款。2021年1月5日,某县房产管理办公室证实该房产实际产权人为马某良。邮储某支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抵押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海南州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对银行未能实现的债权损失1,235,096.94元承担10%赔偿责任,即123,509元。双方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银行损失尚未最终确定,维持违法确认,但撤销赔偿判项。邮储某支行申请再审。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承继住建局登记职责,在履职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致使案涉抵押登记错误,银行亦有审核过错,一审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承担1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并明确其赔偿后可追偿。2024年7月8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赔偿内容。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不服,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审查过程。案件受理后,检察机关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体现了权责统一和公平原则。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行政机关对败诉结果和赔偿责任的不理解、不接受。若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消极履行判决,无法从根本上化解行政机关和银行之间的矛盾。为此,检察机关启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程序,多次与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沟通,围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关于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释法说理。一方面,明确指出登记机关负有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查的法定职责,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是造成登记错误的直接原因之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另一方面,向其说明法院已充分考虑银行方面的过错,仅判令其承担10%的次要责任,判决结果公正合理。同时,检察机关主动与邮储某支行沟通,就赔偿款的支付时间等具体履行问题进行协调,为争议的最终化解铺平道路。
监督结果。经过检察机关的多次沟通和释法说理,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认可并理解法院判决,同意履行判决。但考虑到本县的财政状况,希望能够延长履行时间。检察机关与邮储某支行积极沟通,转达了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延长履行时间的请求,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后,邮储某支行与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就后续赔偿款支付事宜达成一致,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2025年5月27日,某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主动向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撤回抗诉申请书》。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依据相关规定,决定终结审查。
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在于有效化解“官民”矛盾。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为法院裁判并无不当,但并未就此简单结案,而是敏锐地把握到行政机关对判决不服背后的法治观念问题。通过主动搭建沟通桥梁,耐心进行释法说理,促使行政机关从“不服”转为“信服”,主动撤回监督申请并履行生效判决,避免程序空转和矛盾激化,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陈某顺诉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检察监督案
行政审判活动监督 行政行为 确认违法
2022年10月28日,海东市某县供销社及各商铺因存在安全隐患,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限期自行拆除告知书》,告知相关商铺于2022年11月10日前自行拆除原房屋,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2023年3月6日,商铺经营者陈某顺认为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上述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委托其子陈某为诉讼代理人,向海东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告知书》,并提交房屋完好、并非危房的相关证据和委托书等证明材料,但未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海东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9日受理该案,2023年3月29日告知陈某顺行政机关已于2023年3月28日撤销《限期自行拆除告知书》,其诉求已实现,询问其是否主动撤诉,陈某顺表示要变更诉讼请求,但未向法院提交书面变更申请。2023年4月19日,海东市某区人民法院以被诉行政行为已不存在,原告拒绝撤回起诉、亦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来源。海东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陈某顺与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房屋或者设施一案的审判活动可能存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决定依职权监督。
调查核实。海东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开展监督后,经调查核实,本案委托代理手续存在瑕疵。原告陈某顺委托其子陈某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未按法律规定提交陈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手续不完备。同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于法无据。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限期自行拆除告知书》后,原告陈某顺虽未提交书面申请,却已在法院谈话中明确表示要变更诉讼请求。在此情况下,法院应继续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应以行政行为已撤销、当事人拒绝撤诉或变更诉讼请求为由驳回起诉。且在该地区另一起涉及相同行政行为的案件中,该法院支持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存在同案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监督意见。2025年6月26日,海东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海东市某区人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委托代理手续,提醒督促当事人补充相关材料,以保证代理行为合法有效,同时全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行为违法的,依法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以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监督结果。2025年7月25日,海东市某区人民法院回复检察机关,表示将认真学习相关程序规定,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的程序意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依职权开展行政审判活动监督中,在保障当事人权利层面,通过检察建议纠正法院不当处置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权利的问题,确保人民群众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畅通无阻。在规范司法行为层面,通过纠正同一行政行为在不同诉讼中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促进审判机关对裁判尺度的统一,引导案件回归实体审理,确保人民群众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罚款类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
行政非诉执行 恶意注销 未释明变更执行对象 穿透式监督
2020年7月1日,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仍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7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0元罚款。2021年3月25日,经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催告后,该公司仍未履行处罚决定。2021年6月7日,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向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审查发现该公司已于2020年9月2日注销登记,遂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
案件来源。2023年7月,西宁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区人民法院办结的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开展依职权监督。
调查核实。西宁市某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查阅法院非诉执行案件卷宗、企业经营信息,发现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提交注销登记申请后,西宁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通过向西宁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该公司注销登记相关材料,发现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郝某申请注销登记时隐瞒被处罚事实,在清算报告中报告公司无其他债权债务及未了结事项,并承诺“如有遗漏的债权债务,由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针对该案被执行人已注销登记,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未通知申请人变更被执行人而错误作出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同时,西宁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过程存在监管漏洞。
监督意见。西宁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16号)规定,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申请强制执行时,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注销,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变更被执行人,并对变更后的被执行人是否适格以及案涉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执行条件依法进行审查。
针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建议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变更该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后申请强制执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从源头上堵塞问题企业投机取巧、通过“恶意注销”逃避行政处罚的可能。
针对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未通知申请人变更被执行人的问题,建议该法院对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变更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后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立案审查,推动行政处罚有效落实。
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穿透式监督,针对西宁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工作的监管漏洞,建议该局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加大对恶意注销登记逃避行政处罚行为的审查、甄别力度,对虚假承诺的企业及股东进行约束和惩戒;强化与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信息互通机制,打破信息壁垒,从而推动企业“恶意注销”问题从源头得到有效治理。
监督结果。2023年12月11日,西宁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表示将积极配合省市区各级行政单位构建一体化政务服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促进政务信息跨区域、跨单位、跨部门互通共享,做到高效能管理。2024年2月27日,某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采纳检察建议,向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请求变更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股东郝某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承受人并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3月19日,西宁市某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变更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股东郝某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承受人,并强制执行未履行的罚款。
近年来,部分市场主体试图通过注销登记等手段逃避行政处罚,不仅损害执法公信力,更影响公平的市场秩序。检察机关聚焦这一痛点问题,立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能,通过监督法院不准予强制执行的错误裁定,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开展穿透式监督,在纠正司法裁判偏差的同时,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全链条监督闭环,确保处罚决定落地见效,有力维护市场秩序,以检察担当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王某某违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刑反向衔接案
行刑反向衔接 知识产权保护 公平竞争秩序 监督闭环
2021年8月至2023年1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经营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期间,购进无合法来源的“志高”“寿力”“开山”等品牌机油共计319桶,分别在2021年至2023年间,销售“志高”牌机油100桶。经鉴定,上述机油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因已查明的冒牌机油销售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无法查明剩余219桶机油去向,海西州某市人民检察院遂于2025年3月14日对王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审查核实。海西州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立即启动反向衔接审查程序,对全案证据进行“二次梳理”,重点围绕已查实的100桶机油销售行为,开展审查。经审查,在案书证、证人证言及鉴定意见,能够确认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行为,符合作出行政处罚的条件。同时明确区分因证据不足未予刑事认定的部分,确保事实认定的精准性。
会商协作。为确保检察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海西州某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与海西州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前会商。双方就案件定性、管辖、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及处罚裁量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沟通。海西州某市人民检察院详细阐述存疑不起诉的理由与行为人违法事实的认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行政执法实践角度提出专业意见。通过会商,双方就违法行为性质、处罚对象、管辖以及处罚的法律依据达成共识,明确案件移送与接收的流程,确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2025年4月3日,海西州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海西州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王某某所经营的机械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监督结果。海西州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意见后,于2025年7月22日对王某某所经营的青海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刑反向衔接职能,针对“存疑不起诉”案件,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充分论证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必要性、处罚对象的前提下,通过制发检察意见有效填补“罪疑从无”后的监管真空,消除追责盲区,有力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的售假行为,净化市场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变更戒毒措施检察监督案
变更戒毒措施 严重疾病认定 精准监督
2025年8月20日,戒毒人员马某青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在青海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2026年1月28日,马某青在戒毒期间突发身体不适,被紧急送至医院诊治,确诊为“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病情危重且短期内难以痊愈。青海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条件有限,无法对马某青提供持续、有效的专业治疗。
案件来源。海西州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期间,发现青海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人员马某青患脑梗死病情严重,存在偏瘫甚至死亡风险,可能影响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正常执行,符合检察监督启动条件。
调查核实。海西州某市人民检察院调取了马某青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档案材料,查明马某青具有5年高血压病史,本次发病被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病情恶化风险高,治疗周期长,后续康复治疗专业性强。同时,实地核查青海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医疗配置情况,确认青海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具备脑梗死术后康复的专业诊疗能力,向主治医生核实马某青需长期在专业医疗机构接受系统治疗和康复训练的后续治疗方案。
检察建议。海西州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办法》等规定,向青海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马某青开展健康状况审查,调取完整的诊断证明,准确判断马某青病情是否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基础上,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社区戒毒执行机构的沟通衔接,明确移交流程和管控责任,杜绝脱管、漏管隐患。
跟进监督。检察建议发出后,青海省某强制隔离戒毒所对马某青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和病情评估,确认其病情严重,符合变更社区戒毒的条件。依法向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公安机关审核后,将马某青转交至户籍所在地社区执行戒毒,并接受系统治疗。海西州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变更和执行全过程进行监督,形成闭环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检察机关在履行强制隔离戒毒检察监督职责中,对戒毒人员突发严重疾病,可能符合变更戒毒措施的情形,通过及时启动监督程序,有效维护戒毒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同时推动公安机关、戒毒场所、社区、医疗机构多方联动,做好强制隔�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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