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衍生诉讼指引
破产衍生诉讼主要包括:债权确认诉讼;取回权、别除权及财产归属争议;管理人追收债权、追缴出资、请求返还非正常收入或者行使撤销权、确认行为无效的诉讼;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主体损害债务人利益的责任诉讼;以及破产程序中发生的合同、劳动、侵权等纠纷。办理时应区分诉讼请求属于债务人个别利益还是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并据此确定适格原告和诉讼方案。
(二)管辖与诉讼主体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原则上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法律、司法解释对专门管辖、指定管辖或者仲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人依《企业破产法》第25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债权确认诉讼及债权人代表诉讼的主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三)诉讼费用与期限管理
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案件性质计收。管理人为维护债务人财产或者全体债权人利益提起诉讼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列入破产费用;因个别债权争议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当事人依法承担。现行法律未对管理人提起全部衍生诉讼设置统一期限,管理人应在接管后及时完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证据保全审查,并原则上在破产程序终结前采取起诉、仲裁、保全或者中断诉讼时效等措施。
管理人决定提起衍生诉讼前,应形成案件事实和证据清单、请求权基础与管辖分析、诉讼时效审查、诉讼成本与回收价值测算、财产保全方案以及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报告方案;对回收成本明显高于预期收益的,应依法履行报告和决策程序。
参见
- 江苏省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2026-11-03
- 北京和盛家政有限公司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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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组合拳激活住房消费新动能——解读《关于加快商品房去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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