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宋朝华受贿案一审宣判
现场图。(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25年,被告人宋朝华利用担任四川省大邑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委书记,新津县委书记,成都市成华区委书记,眉山市委副书记、市长,南充市委书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8亿余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朝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宋朝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宋朝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宋朝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4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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